两部门促胰岛素集采 平稳落地
(2022-05-09) 新闻来源:互联网 
发刊日期:2022年05月09日> > 总第1460期 > 第二版 > 新闻内容


        本报讯近日,国家医保局办公室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(胰岛素专项)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明确,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,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。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,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,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,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。

        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,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。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,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;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,加强医务人员培训,规范临床用药行为,提升用药水平;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。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、药品说明书、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。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、省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,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、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。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,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,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。此外,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,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,促进用药安全。

        据悉,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,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%预付给医疗机构,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。开展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,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(病组)医保支付标准,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,科学合理调整。

        《通知》还要求,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,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;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、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,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、配送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。          (叶龙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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